[背景导读]:时代在变迁……,随着人民物价的提高和人民币的“升值” ,华为员工zisha事件 及目前企业里对员工工资问题等等因素,重点很明显,在劳动法中的工资体现。为此我们国家政府颁布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在这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针对最新劳动法内容的常见问答 ,企业单位公司需要下载劳动合同范文(最新)的请看:新劳动合同书样本范文 。
好了,我们回到正题,劳动法颁布了,那么规定中说了劳动法工资没有?请看以下内容:
1、陕西:最低工资标准普涨6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新的标准,陕西省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为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5.4元/小时。这也是陕西省继2006年10月之后的又一次调整提高。(这个好象有点低) 据介绍,凡是在我省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其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一类城市从07年10月份开始由07年的750元上调至850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各个地区规定的,这个仅供参考。
3、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要付赔偿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我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的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遭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工资//订立劳动合同 时间要明确:
现象:小谢去年在我市一家餐饮店工作,当时餐饮店老板口头要求必须要做满一年才能辞职,但由于该餐饮店经营不善,不到半年就关门了,老板还少支付小谢一个月的工资。劳动部门得知后,找到该餐饮店老板并进行调查,餐饮店老板否认小谢有这么长的工作时间,并且不予支付以前剩余的工资。
【适用条款】《新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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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工资80%: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草案还规定: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或与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劳动者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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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有关规定:问,在所属单位干了八年之久,单位却因超龄为由不签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待遇,年龄38岁。是不是应该上诉 ?
答: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立即下载:2008年新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词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谓“超龄”也没有这个规定,只有“至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可见,单位以临时工或超龄为辞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问题在于你说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不是合同期限内的辞退,而是原来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话,那就不用什么理由了。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